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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三大焦点问题
2011-10-15 14:50:06 来源: admin 点击数::
保安员应当依法、文明提供保安服务
针对当前保安员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甚至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的情况,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保安员资格审查不严,专业培训严重不足,内部管理松弛。对此,公安机关多年来一方面加强案件查处,一方面加强市场整治。这次公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将为从根本解决这些问题,提高保安队伍素质和保安服务质量,促进保安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草案规定,保安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记录;初中毕业,经公安机关考试合格并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
此外,草案还规定,保安服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定培训教学计划,对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制、保安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保安员职业资格证》,未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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